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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交10元 农民可享“医保” 我市7地试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重大疾病最高可报销1万元
农村人也可享受“医保”了,只要每人每年交纳10元钱,就可以在身患重病时享受到最高报销金额为4000-10000元不等的住院治疗费补偿。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上获悉,我市目前已经有六成农民参加了这样的“医保”,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在我市全面推行,大大减轻农民医疗负担。
六成农民踊跃加入
今年,我市有江津、铜梁、巫溪等7个区县(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共有230万农民参加这项“医保”,占全市农村人口总数的60.5%。这些农民累计得到补偿医药费6340多万元。
记者在江津市先锋镇中心医院看到,当地农民在门诊窗口排起长队。有病就医现在在当地农民看来已经是很平常的事情,而这种情景在以前是并不多见的。59岁的谢业平告诉记者,她长期患有高血压,经常需要看病治疗。以前,因为医疗负担太重,她对自己的病都是能拖就拖,根本不敢进医院住院治疗。“现在就不同了,我们一家四口,除了小孙子外都参加了合作医疗,看病就医的负担大大减轻,家里人只要有病就往医院跑了。”
江津市卫生局局长杜长志告诉记者,自从2003年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农民到医院看病的积极性提高了,大多数农民都主动参加合作医疗。
五年后全市普及
据了解,我市按每年都将逐步增加试点区县,预计2006年试点工作将增加到16个区县,2007年增加到24个区县,2008年增至32个区县,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39个区县,实现覆盖全市农村居民的目标。
此外,市政府还决定逐步提高补助标准,2006年,市和区县(市)补助标准由每人10元提高到每人15元。从2007年起,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元。记者 何柳
重庆: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覆盖全市
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20元 让农民都能看得起病
昨日在江津召开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会议提出,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覆盖全市(除渝中区外的)所有区县(自治县、市),让农民都能看得起病。
2003年至2005年,由中央政府出资10元、地方政府出资10元、农民自己出资10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先后在我市渝北区、黔江区、江津市、铜梁县、巫溪县、忠县、荣昌县进行。
据统计,至2005年9月,7个试点区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达230万人,占试点区县(市)农业人口总数的60.5%,共筹集合作医疗资金3475.36万元,为农民报销医药费2437.18万元,补偿103.64万人次,农民受益率45%,预计到年底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受益率将达到90%。
为推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促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切实解决农村缺医少药和农民看病贵的问题,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增加到16个区县(自治县、市),2007年增加到24个区县(自治县、市),2008年增加到32个区县(自治县、市),到2010年覆盖39个区县(自治县、市)。与此同时,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由原每年10元增加到20元,市政府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对农民的补助标准从2006年起由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15元,从2007年起,提高到20元。
会议决定,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顺利实施,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进行综合目标考核。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市委副书记邢元敏、副市长谢小军、市政协副主席窦瑞华出席会议。(记者 唐彤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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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解答
就农民关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问题,昨日,记者采访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陈卫平。
问:农民个人如何缴费?
答:农民个人缴费时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10日,每人每年10元,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问:补偿范围是什么?
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只针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给予补偿。
不予补偿范围包括:因工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自杀、犯罪行为及酒后闹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经批准转诊到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费用;使用的非基本用药及非规定诊疗项目目录的费用;器官移植、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费用;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费用;其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
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式有哪些?
答:后付制: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应报销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垫付,农民只交纳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区县(自治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申报审核后,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中直接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农民在区县(自治县、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本人先行支付,出院后持合医证、发票、住院清单、户口本到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后报销。
单病种限额付费:根据对当地主要病种费用的测算,制定各病种最高费用限额。参合农民住院根据实际发生医药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按病种最高限额报销,超过限额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单病种定额付费:根据当地主要病种的费用测算确定每种疾病付费标准。参合农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按定额标准分担医药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