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旌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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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0531ny.com 200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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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旌发[2006]5号)和《旌德县2006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旌办发[2006]9号)文件的规定,现将旌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整理汇总如下: 一、土地政策 1、对投资者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实行土地优先预审、优先报批,生产用地供应按基准地价出让,其超过土地成本的部分,由县政府予以扶持,项目投产后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 2、境外投资的工业企业,其生产用地土地按应收取土地成本全额先由投资者支付,从县财政受益年度起,每年按企业当年申报缴纳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给予补助,直至补足(除征收土地报批费用外),原则上以5年为限。 3、对于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下同)一次性投入在200—1000万元的旅游项目(旅游宾馆在二星级以下),在项目建成达标后,土地出让金(地方纯收益)由县财政返还50%用于补助项目单位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超过1000万元的旅游项目(旅游宾馆在三星级以上),项目建成达标后,土地出让金(地方纯收益)由县财政返还70%。 4、对投资兴办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和城市基础设施以及民营医院、私立学校等社会公益事业,其公益事业用地实行协议出让,办理划拨手续。 二、税收政策 1、符合下列其中一项,连续9年按该企业当年申报缴纳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给予补助。 ⑴县外投资者来我县独资新办生产性企业(不含矿产资源采掘企业,下同),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100万元以上的; ⑵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100万元以上的; ⑶进入县经济园区新办民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100万元以上的; ⑷在县外生产经营,在本县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业; ⑸新办的旅游景区、旅游接待宾馆、旅行社以及旅游休闲娱乐业等涉旅企业,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 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100万元的优质高效种植、养殖和林产品深度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以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⑺新建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2000万元的大型仓储配送基地、专业特色市场、连锁经营超市等。 2、符合下列其中一项,且合作期限在10年以上的,连续九年按企业比上年新增申报缴纳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乘以外资占总注册资本的比例给予补助。 ⑴县外来旌投资与本县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民营工业企业进行嫁接合作,由外资控股,外方任法人代表,且外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 ⑵县外来旌投资与本县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进行嫁接合作,外资投入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的。 3、对综合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并在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如处理玻纤废丝、废液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按企业当年申报缴纳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五免四减半”财政补助。 4、设立企业贡献奖,对年度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综合考评前6名的企业,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 5、设立企业发展奖,对当年申报缴纳税金20万元以上,且以财政年度计算可比增幅在10%以上的企业进行评选,按增幅大小对前6名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三、规费政策 对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其正式投产前须收取的县本级行政事业性规费实行“零规费”,有偿服务性收费能免则免,无法免收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未确定下限的减半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基金等视项目大小给予适当减免。 四、经济园区政策 1、县经济园区为入园企业提供“五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投资者在县经济园区、或在县政府批准的乡镇工业集中区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实行土地优先预审、优先报批、优先供应。 2、进入县经济园区的工业企业,所涉及的县本级行政事业性规费实行“零规费”。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更优惠的政策。 3、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自筹解决资金的项目,由企业自行立项,并报县相关部门备案,在业主提供材料基本齐备的条件下,15个工作日(县内行政审批办理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为业主办结从企业设立到开工建设的行政审批、办证手续。15天后未办结的,视为许可,企业即可开工建设。 五、奖励政策 (一)奖励种类 1、新引进项目奖励 ⑴新引进境外资金项目成功的,按外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下同)投入实际到位资金在100万美元以下的奖0.5%,100-300万美元的奖0.6%,300万美元以上的奖0.8%给引荐单位(资金以人民币支付)。 ⑵新引进县外项目和“税费带征”项目成功的,项目产生生产经营税收后的三年内,每年按当年产生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20%对引荐单位进行奖励。 ⑶单位奖励资金可以发给初始引荐人、本单位引荐人,也可以用于弥补办公和招商经费不足或改善干部职工福利,奖金分配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2、超额完成任务奖励 对于超额完成县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和县直单位,按引资实绩中超任务部分的0.25%给予单位奖励。 3、重大项目的引荐单位(人)奖励 ⑴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单个新建工业企业的引荐单位(人),在该企业基本达到设计要求并正式投产时,按该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实际数额的1%给于项目引荐单位(人)一次性奖励。 ⑵对于引进实际投入500—1000万元的文化体育设施和旅游开发项目的引荐单位(人),在项目建设完工时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25%给予引荐单位(人)一次性奖励。对于引进实际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文化体育设施和旅游开发项目的引荐单位(人),在项目建设完工时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引荐单位(人)一次性奖励。 4、目标管理考核奖励 将招商引资实绩纳入对乡镇、县直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按考评细则在乡镇和县直单位评出一、二、三等奖,实施奖励。 (二)引进的跨年度项目,年内认定数额只确定为招商引资任务数,到项目引进成功后,对引荐单位及引荐人进行奖励。 (三)完善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基金制度。对2005年度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奖金,转作2006年奖励基金,县财政视2006年各单位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按比例发放。 (四)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招商引资和项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除享受现金奖励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县优胜单位、先进个人等荣誉。 六、优化投资环境及服务政策 (一)配套服务 1、金融电力服务 (1)鼓励法人资本、民间资本和外商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机构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地方实得部门由县财政全额补助返还,并免缴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 (2)金融机构对投资企业在开设帐户、办理结算、企业授信等方面,实行全方位优质的金融服务。 (3)为企业提供充足的用电保障,并为用电大户提供直供电服务,对符合政策的执行峰谷电价。 2、创建企业服务“绿色通道” (1)允许2人以上、50人以下有限公司不受行业限制,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降至3万元,投资人可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20%、但不少于3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其余资本可在今后两年内缴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注册资本额度限制;允许1名自然人或1个法人投资成立一人有限公司。主营涉农企业设立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和集团成员企业的合并注册资本分别放宽到1000万元和3000万元。投资人申请企业登记,涉及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取得营业执照,待完成审批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 (2)实行县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制度,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对一”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3)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500万元的新办鼓励类工业项目,在集中预审后,实行并联审批、缺席认可,所有涉及项目登记审批的部门都要放宽准入,并按照服务承诺及时办结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优化投资环境 1、提高优秀企业人才的社会政治待遇 (1)对纳税贡献大、社会责任感强、社会公认的优秀企业家,优先推荐作为县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候选人。 (2)企业技术人员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晋升指标的限制。对引进的县外人才可实行人事关系代理,需要重建人事档案的给予重建,并在执业资格证核发和职称、技术等级评定上享有本县人员同等待遇,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 (3)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吸纳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入城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享有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2、规范对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 (1)县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对执法、执收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核定,并公开收费政策,发放《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须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并出示县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开具由财政部门负责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或专用票据。凡收费手续不完备的,企业有权拒缴,并向县投诉中心举报。 (2)严格控制对企业的各类检查。原则上,除安全生产检查外,同一部门不得对企业进行多级重复检查,同一事项各部门不得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检查,确需检查的,应事先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对连续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实行免检。 (3)凡各级拟对企业和投资者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县级主管部门必须提前报告县委、县政府。 (4)公安、监察、物价、建设、土地、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5)对投资额200万元以上或年申报纳税额50万元以上企业的负责人和引进外来具有中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绿卡保护制度。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要及时受理,依法立案,快速侦查、快速处理,坚决从严打击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不法分子。 3、实行问责制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和县监察局负责各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督查。对不落实和不兑现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故意刁难、延误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吃拿卡要,干扰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等破坏投资环境的,经查实后,对直接责任人实行待岗,并视情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单位一年内有1次被投诉查实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有2次以上被投诉查实的,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4、建立优惠政策兑现落实办事机构 从县财政、工业、招商等部门抽调专人,组建优惠政策兑现落实办公室,负责优惠政策的兑现落实工作,建立财政扶持企业档案,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于次年初兑现。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含国家、省、市各项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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