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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30%,下同)。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在五年内允许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二.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 在按照第一条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 在按照第一条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 在该年仍可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按照第一条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减征30%。
五.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按照第一条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3年内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征收。
六.从事能源、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 外商从其投资企业所得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投资于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退还100%。
八.凡在蚌埠市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税率3%)。
九.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 在投资总额(包括追加投资,下同)内进口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十.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 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十三.在加工贸易中, 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以及用工缴费偿还价款的作价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免征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
十四.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材料,以及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十五.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增值税和出口关税。
十六.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交纳场地使用费。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来我市再投资, 凡外资比例达到25%的,均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