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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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0531ny.com 2007-1-24
http://www.acd.cn/main_page/zsyz/yhzc/yhzc.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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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实施大开放、大开发、大发展战略,更加积极、有效地吸收外商投资,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一、外商投资我区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和农业开发的生产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由企业所属同级地方财政将其留成部分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年内予以返还。每年年度决算之后,前三年返还60%,第四年起返还40%,其它新批生产性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年内返还率均为30%。 二、外商投资电力、公路、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所属同级地方财政凭入库税单返还,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返还50%,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可享受本规定第一条中支柱产业的优惠规定。 三、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增加投资达到或超过原注册资本35%,并足额到资的企业,其新增的增值税、营业税,可享受本规定第一条的优惠政策。 四、外商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滩”用于建设生产性项目,以及外商投资举办教育、文化、卫生、科学技术等社会公益事业,经批准可以无偿提供土地。经营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免收地方收入的各项土地配套费用。 五、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有偿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免缴土地使用费。通过行政划拨(即按土地开发成本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经确认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以及基础设施项目,在经营期内经批准可以免缴土地使用费。 六、外商投资我区围海造地,投资者可获得所填围面积中的70%~80%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五十年,不再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并在五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七、鼓励外商合资、合作改造和收购、租赁我区国有工业企业。 1、凡与我区国有工业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中方现有厂房、公用设施、土地等,可按现行资产评估价下降10~30%作为股份入股。 2、凡外商在我区境内购买国有老企业,原有企业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作价转让。厂房、设备、公用设施等经国内资产评估单位按现行资产估价下降10~30%出让。若兼并已倒闭、停产一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其闲置厂房、仓库、设备等,可按现行资产评估价下降30~50%出让。安置一定量原企业职工的,可享受更优惠的政策。 八、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限制,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生产和自销与原核准经营范围相关的产品。 九、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并优先满足水、电、交通、通讯等方面的需要。凡使用本地区电网供电的,免缴电力增容费、配套费。 十、外商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对我区经济发展有特殊作用的项目,将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多的优惠。 十一、凡引荐外商前来投资,单项外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足额到资后,凭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按外商实际到资额0.08%,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引荐者招商奖励金。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除享有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各项现行优惠政策及本规定外,还可享有企业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十三、港、澳、台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华侨在我区兴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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