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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鼓励外来投资暂行规定

http://www.0531ny.com      2007-1-24      http://www.ahn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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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客商到宣城投资,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和鼓励投资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包括外商和内商,外商指来我市投资的外国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港、澳、台同胞);内商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国内投资者。
    第二条  外商在我市投资国家限制类和限定股权比例项目,可享受比东部地区更宽松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开发程度,外商投资企业来我市再投资,外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条  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经海关部门批准可因某一工艺需要,允许其在外发加工经营范围内产品出口。
    第四条  对前来宣城市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以下优惠:
    (一)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按国家规定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的三年内,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事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一律免交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牧业、林业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在以后十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三)经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经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经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可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经省科技主要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一定比例返还。
    (五)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和参股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国税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并由同级财政返还地方所得部分的30%;再投资兴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核准可全额返还其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对从事农、林、渔、牧业、能源、交通、通讯、市政公共服务项目和风景区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七)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项目,在核定的退税投资额内,以货币方式采购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可按规定的退税率办事出口退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抵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八)经批准外商投资兴办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或投资高科技(由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产业,项目用地可按成本价供应;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优先有偿获得道路两侧土地开发地块的使用权;投资规模大或投入产出比特别大的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土地供应上特别优惠。
    (九)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五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规模较大的内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参照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规费,由收费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中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并如实填写《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卡》。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规费,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限缴纳;本市的有关部门均无权另行制定和收取涉及外商投资的其他规费。
    第七条  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采取以下措施:
    (一)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全市外来投资商的政策咨询、手续代办、项目中介等提供免费系列服务,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提供全过程跟踪服务。政务服务中心为外来投资商提供代办服务时,有关受理部门应随到随办,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和拖延推诿。
    (二)建设部门优先快捷为外来投资企业办理有关建设工程的各项手续。
    (三)对外商投资并参与企业管理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有关部门应尽量提供生活工作上的便利和安全,公安机关和外事管理部门要优先办理外方人员居留手续和多次往返签证。
    (四)对外来投资企业所需专业人才,其招聘录用或申请宣城市户口,可不受户籍和人事管理的限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受理程序并免收有关费用。
    (五)建立外来投资者的投诉中心,负责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外来投资商的投诉事项。投诉受理中心设在市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
    (六)在宣城市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合作水平较高、经营业绩良好的外来投资者,外籍工作人员,外来高级工作人员,市政府按有关程序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依照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中国法律及其章程行事,享有充分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外来投资企业的财产、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依法转让和继承,并受法律保障,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非法征收。
    第九条  外来投资商到宣城经济开发区进行区内注册和投资经营,可享受开发区制定的其它优惠政策。在开发区内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实行区内统一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和省另有优惠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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