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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控制病人流向,充分利用我市现有卫生资源,切实降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进一步规范住院病人转诊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相关说明:
(一)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A类:各镇(处)卫生院
B类: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市精神病医院、市口腔医院、江汉油田总医院、江厦医院
C类:市外其它医疗机构
(二)双向转诊分类:
向上逐级转诊:A类→B类→C类
同级转诊:A类→A类,B类→B类,C类→C类
向下转诊:C类→B类,C类→A类,B类→A类
二、双向转诊原则
(一)患者自愿的原则。从维护病人利益出发,充分尊重病人的选择权,真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快捷、经济、有效。
(二)分级管理的原则。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恢复期)在A类医疗机构,危重症在B类医疗机构,疑难杂症在C类医疗机构。
(三)患者病情与医院专科特色相结合的原则。为提高患者疾病诊治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转诊时要充分考虑医院专科、专病特色。
(四)设备通用、技术共享的原则。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物理检查直通车,合理检查、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为群众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
(五)无缝式治疗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下级转诊治疗渠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性、持续性医疗服务。
三、双向转诊条件
(一)上转条件:
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救治的病例;
2、受诊疗条件限制的疑难复杂病例;
3、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5、急性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
6、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
7、其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二)下转条件: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常规治疗的病人;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人;
3、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4、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人;
5、老年护理病人;
6、心理障碍等精神疾病,病情稳定康复期病人;
7、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人。
四、双向转诊程序及要求
(一)转诊程序。
1、上转病人逐级转诊,由各转出医疗机构填写《潜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审批表》并加盖公章,自行登记备查;A类转B类:由各镇(处)合管办终审,加盖合管员私章,留下存根备查;B类转C类:由各定点机构合管科初审,加盖专用章,留下存根备查,到市合管办终审,医疗审核科签字并加盖公章,留下复印件备查。
同级转诊和向下转诊:A类转A类、C类转C类、C类转B类、C类转A类可以不填写《潜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审批表》;B类转A类、B类转B类由各转出医疗机构填写《潜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审批表》,由各定点机构合管科终审,签字盖章后留下存根备查。
2、转诊病人持《潜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审批表》到相关的转入医疗机构就诊;
3、病情稳定后和不需要特殊医疗器械进行的一般治疗,转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二)转诊要求。
1、各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立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
2、各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双向转诊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服务流程,确保服务的连贯性。
3、危急重症患者上转时,上、下级医疗机构要做好交接班工作。
4、市级医院遇有自己无能力处理的患者时,要及时请省级以上专家进行会诊,必要时转送至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
5、接诊医疗机构对转来的病人要认真进行登记,并及时安排专人将患者送至病区。
6、资源共享,各医疗机构要杜绝不必要的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各医疗机构要成立以院长或业务院长为组长的“双向转诊领导小组”,指定医务科(办)负责具体双向转诊工作。
(二)鼓励上级医疗机构免费为基层医疗机构培训业务骨干,采取长期进修或短期培训的方式,轮训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
(三)上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定期到帮扶单位进行巡诊、义诊,定期举办讲座,开设专家门诊,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基层医疗机构解决医疗技术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