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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http://www.0531ny.com      2007-1-10      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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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赣卫法监字[ 2006 ]5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芦溪县、上高县、兴国县、赣县、弋阳县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农村卫生监督体系,实现卫生监督重心下移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制定了《江西省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确定芦溪县、上高县、兴国县、赣县、弋阳县为省级试点县。现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省级试点县卫生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我厅批准实施;请各设区市卫生局参照此方案选择市级试点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附:江西省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方案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江西省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健全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实现卫生监督重心下移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农村卫生监督体系,实行卫生监督重心下移,维护农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卫生监督保障。

    (二)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目标,一是加强农村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县(市)、乡(镇)一体化管理的卫生监督网络和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工作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二是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抓住农村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积极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建立卫生综合执法长效机制。三是加强农村卫生监督队伍管理,规范卫生监督行为,提高基层卫生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农村卫生执法环境。

    二、试点工作任务

    农村卫生监督工作试点县着重开展以下工作:

    (一)探索卫生监督与农村卫生工作相结合的基本方式;

    (二)探索农村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工作运行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三)探索不同县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设置、职能和规模;

    (四)探索建立乡镇助理卫生监督员制度。

    三、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开展试点县基本情况调查

    基本情况调查由试点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内容为:

    1、试点县及所辖乡(镇)人口数量、国民生产总值、卫生事业投入、乡(镇)卫生院及防保站工作人员和经费情况。

    2、试点县卫生监督机构基本情况(含经费、人员结构、科室设置、工作场所、执法装备等)。

    3、2005年和2006年卫生监督工作情况(含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市场监管、传染病防治监管的数量、频次、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

    (二)加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名称统一为“XX县(市、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试点县应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数额,在现有基础上改善监督人员结构,提高监督人员素质,使之能完成涉及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血液安全等方面的卫生监督任务。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并管理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若干规定》,落实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按照卫生许可受理审查、监督检查、综合管理与执法稽查等职能规范其内部科室设置。

    (三)设立中心乡(镇)或片区卫生监督派出机构

    试点县卫生局在中心乡(镇)或片区设立卫生监督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XX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XX(中心乡镇或片区名)分所”。派出机构可按1名/1.5-2万人口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监督员,每个派出机构不少于3名专职卫生监督员;派出机构的编制、人员调配和经费纳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设置派出机构条件的地方,可将派出机构挂靠中心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其专职卫生监督员由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理。派出机构承担本片区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1、承担相关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受理、初审及报送工作;

    2、负责本片区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按照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本片区农村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对乡镇各类医疗机构、村卫生室(所)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对乡(镇)、村级医疗机构及其他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理、血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受理卫生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卫生违法行为调查取证,负责实施卫生行政控制措施和简易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

    6、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负责本片区的卫生监督信息收集、核实和上报;

    7、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四)建立助理卫生监督员制度

    未设立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乡(镇),应在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配备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负责人和专职防保人员中选聘,聘期为三年。选聘条件为:从事临床医疗或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卫生专业技术或卫生监督实践经历,中专以上医学学历或取得医(技)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和解聘,由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考核、培训。助理卫生监督员证件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助理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1、负责本地卫生法制宣传;

    2、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及派出机构开展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检查及组织从业人员的体检、培训;

    3、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及派出机构开展医疗服务、血液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4、协助卫生监督员对卫生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危害或可能危害人群健康的行为、物品或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及派出机构;

    5、协助对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及调查工作;

    6、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及派出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五)加强卫生监督人员管理及培训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及乡(镇)派出机构的专职卫生监督员由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专职卫生监督员的聘任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公开招考选用。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政府支持,将专职卫生监督员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

    采取短期集中培训方式,分别举办卫生监督员及助理卫生监督员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其标准、卫生监督基本理论及工作规范、公共卫生专业基础知识、执法办案程序及方法等,培训班应进行结业理论考试。通过系统培训,使参训人员掌握卫生监督执法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方法。卫生监督员岗前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0学时,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卫生监督员必须在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实习1-2月,并将实习考核情况存入档案。

    (六)建立农村卫生监督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将卫生监督工作列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制定农村卫生监督工作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建立与乡(镇)党委、政府密切配合的农村卫生监督工作沟通机制,积极争取其对卫生监督工作的支持,定期召开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协调会,通报卫生监督工作信息,研究解决农村卫生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七)建立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开展农村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要认真落实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稽查规范》,加强对卫生监督人员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根据农村卫生监督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每个执法岗位的职责、权限,确定各执法事项的主管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要将每一执法事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予以细化,并规定明确的执法工作标准和程序。建立和完善卫生执法的内部监督稽查机制,认真履行卫生监督员“八项行为规范”和“八条禁令”,规范执法行为,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评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称职者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违法违纪者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农村卫生监督工作计划,计划包括:卫生监督主要工作项目、工作要求、工作标准、时间安排,根据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并定期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

    (八)落实卫生监督经费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有关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将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日常公用经费应参照同类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定额标准核定;卫生监督执法业务开展所需卫生监督抽检、专项整治、查办案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大活动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奖励、卫生法制宣传和监督员培训、制装等专项经费,应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为保证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应给每个卫生监督派出机构配置固定电话、微机、数码相机。

    四、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一)试点县要成立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有关领导担任组长、县卫生局、财政局、编办领导担任副组长,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乡(镇)政府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信息收集、上报等日常工作。省卫生厅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考核评估,对试点工作提供支持。

    (二)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村公共卫生的特点,省卫生厅选择若干个县为省级试点县,试点县选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县政府重视并积极支持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二是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已列入国家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单位,在卫生综合执法中取得明显成效;三是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具有较好基础,辖区内有功能健全的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

    (三)试点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卫生厅批复后实施。

    五、试点工作安排

    2006年12月,试点县开展试点初期摸底调查,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07年1-2月,组建中心乡(镇)或片区卫生监督派出机构,选聘派出机构专职卫生监督员和其他乡(镇)助理卫生监督员;

    2007年3-4月开展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集中培训,启动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

    2007年5-10月,开展试点工作调研、指导;

    2007年11-12月,进行试点工作中期评估和小结;

    2007年1月-2008年10月,继续指导开展试点工作;

    2008年11-12月,进行试点工作终期评估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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